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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能否以单位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沈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6 浏览量:0

      员工能否以单位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于2017年入职西部港口公司,于2019年5月在作业过程中受伤,后被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7个月。停工留薪期间,西部港口公司未支付其待遇。2020年3月,王某以公司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为由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收到通知后3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休年休假相应的工资等。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那么,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可见,停工留薪期待遇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也即属于劳动报酬的部分。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是保障工伤职工日常生活不受影响的重要措施,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包括工伤职工所有的工资报酬。工伤职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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