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海律师

张长海

律师
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

参与票据诈骗3200万元,成功辩护被判无期徒刑

来源:张长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7
人浏览
  

        ——屈XX票据诈骗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2628日,委托人XXX(女)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亲属屈XX所犯的票据诈骗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X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XXX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屈XX系陕西省XX县人,男,西安市某银行干部,现年49岁,初中文化程度,现因参与西安市的一个票据诈骗团伙的犯罪活动,被XX公安机关破案抓获关押。该案犯罪参与人多达20余人,作案达20余起,共计票据金额达近亿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屈XX是该案的一个主要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数额约3000余万元。委托人X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亲属犯罪嫌疑人屈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现已被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屈X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屈XX的犯罪事实具体是:
       
199979日至2000年元月间,被告人樊X(第一被告)经被告人侯XX(第四被告)介绍认识了XXX路分理处副主任屈XX(第三被告),被告人樊X、侯XX、屈XX三人商定,以高息为诱饵,诱使储户将资金存入屈XX所在银行,由屈XX负责提供储户存款预留印鉴,樊X、王XX(第二被告)仿照刻制,伪造银行支票,达到从银行转、取款占用的目的。
       
1199979日,被告人樊X伙同侯XX,通过张X(本案被告)将陕西省XXXXXX合作基金会的500万元资金,高息引存到XXX路分理处。被告人屈XX提供了XXXXXX合作基金会开户存款预留印鉴卡;王XX找人仿照私刻全套预留印鉴,伪造了银行支票,将该笔500万元存款转到XXXXXX服务部占用。
       
21999716日,被告人樊X伙同王XX、侯XX,通过董XX(在逃)分二次联系,将陕西省XXXX公司的400万元资金,付高息引存到XXX路分理处。被告人屈XX提供了陕西省XXXX公司开户存款预留印鉴卡;王XX找人仿照私刻全套预留印鉴,伪造银行支票,将该笔400万元存款分别转到XX保险公司XX城北支公司项目业务部200万元、XX公司200万元占用。
       
31999820日,被告人樊X伙同王XX、侯XX通过韩X(在逃)联系陕西XXXX机械XX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元资金,付高息引存到XXX路分理处。陕西XXXX机械XX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周XX填写了300万元印鉴齐全的转账支票一张,交屈XX要求转定期,被告人屈XX伙同樊X等人填写进账将此300万元在XXXX支行XX路分理处投票进账,同时樊X指使王XX按照屈XX提供的陕西XXXX机械XX有限责任公司转账支票上加盖印鉴样式,找人仿照私刻全套印鉴,办理开户手续,伪造银行支票,将该笔300万元存款转到XX公司和其他个人账户提现占用。
       
41999820日,被告人樊X伙同王XX、侯XX,通过岳X(在逃)联系西安XXXX机械设备厂200万元资金,付高息引存到XXX路分理处。屈XX提供了西安XXXX机械设备厂开户存款预留印鉴卡;王XX找人仿照私刻全套预留印鉴,伪造银行支票,将该笔200万元存款转到XX公司占用。
       
5199911月,被告人樊X伙同王XX、侯XX,通过冯X(在逃)联系西安市XXXX公司XX工程项目经理部200万元资金,付高息引存到XXX路分理处。屈XX提供了西安市XXXX公司XX工程项目经理部开户存款预留印鉴卡;王XX找人仿照私刻全套预留印鉴,伪造银行支票,将该笔200万元存款分别转到XX公司50万元、XX公司30万元、XX公司90万元、提现50万元占用。
       
619991129日,被告人樊X伙同王XX、侯XX,通过高X(在逃)联系西安XX机械厂一分厂200万元资金,付高息引存到XXX路分理处。屈XX提供了西安XX机械厂一分厂开户存款预留印鉴卡;王XX找人仿照私刻全套预留印鉴,伪造银行支票,将该笔200万元存款转到XX公司占用。
        
719991129日,被告人樊X伙同王XX、侯XX,通过冯X(在逃)联系陕西XXXXXX学院200万元资金,付高息引存到XXX路分理处。被告人屈XX提供了陕西XXXXXX学院开户存款预留印鉴卡;王XX找人仿照私刻全套预留印鉴,伪造银行支票,将该笔200万元存款转到XX公司占用。
       
8199912月至2000年元月间,被告人樊X伙同王XX、侯XX,通过高X、屈XX联系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资金,付高息引存到XXX路分理处。被告人屈XX提供了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存款预留印鉴卡;王XX找人仿照私刻全套预留印鉴,伪造银行支票,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将该笔2000万元存款中1200万元分别转到XX公司等账上提现占用。
        
199911月间,被告人屈XX收受樊X等人送给30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综上所述,被告人樊X、王XX、屈XX、侯XX、刘XX、王X、侯XX、李X、王X、刘XX、周XX、张X、蒋XX相互勾结,伪造银行票据,骗取巨额款项。其中,……被告人屈XX参与作案数额为3200万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之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屈XX利用职务之便,收受3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为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保障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樊X、王XX、屈XX、侯XX、刘XX、王X、侯XX、李X、王X、刘XX、周XX、张X、蒋XX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被告人屈XX对自己所犯票据诈骗、受贿的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票据诈骗犯罪情节较轻,受贿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庭审前,因为该案被告人数众多、案件发生起数达20余起、造成案卷数量达20余本。为节约和控制庭审时间过于漫长,控辩双方在审判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了本案证据的提前展示和质证。全体辩护律师对该案公诉机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均无异议。
       
200292日,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屈XX犯票据诈骗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我坚持支持第一被告人樊X辩护律师关于本案的两个观点。
       
二、本案的犯罪带有明显的公司法人犯罪的特征。
       
三、追脏问题。
       
四、起诉指控被告人屈XX199911月问收受樊X等人送给30万元人民币,据为已有的结沦,与本案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明显不符,认定错误,应重新认定。
        
五、起诉书认定屈XX的部分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有关事实重新认定,以保证豉告屈XX能够得到公平的判决。
      法庭经过两天的审理,在控辩双方辩论结束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03120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屈XX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起诉书关于本案被告人屈XX犯受贿罪的起诉观点,未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没有予以认定。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人屈XX票据诈骗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案卷中,被告人屈XX有关受贿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的事实,并利用该案案卷中对被告人屈XX有利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屈XX有关30万元一事不构成受贿,并获得法庭的支持。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诈骗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屈XX获得法院较轻的无期徒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屈XX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1227
附:该案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被告人屈XX家属的委托和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本案第三被告屈XX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我坚持支持第一被告人樊X辩护律师关于本案的两个观点。
      
首先,我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构成票据诈骗罪的罪名,应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罪名。具体理由,由于第一被告的辩护律师己论述的比较充分,与我的观点基本相同,我在此就不再重新论述了。
       
其次,我支持樊X辩护律师关于将已归案赃款数额从本案犯罪涉案总颉中于以扣除的观点。
       
二、本案的犯罪带有明显的公司法人犯罪的特征。
       
根据本案的综台证据证明:本案的全部犯罪都是由陕西XX房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樊X,率领该公司的几名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进行的有计划、有顶谋的公司法人犯罪。
        1
、犯罪主体合格。从主体上讲,虽然该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上显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崔XX,还有另外两个股东。但从樊X在本案案卷的讯问笔录中证明,其它两个股东杨X、樊X均未实际出资,是樊X用它们的名宇来凑人数的。这一点也由本案案卷中其它人的讯问笔录内容证实。
        
X还证明:“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虽是我妈崔XX,但实际上公司的运作是我一个人,我全权负贵,跟我母亲没有关系。”这一点也由本案案卷中的其它讯问笔录内容证实。
       
因此,该公司实际上是樊X个人操纵控制的犯罪工具,所有的犯罪活动部是通过XX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来运作的。所以,XX公司符合刑法规定的公司法人犯罪的主体条件。
       
2、根据本案证据证明,XX公司有组织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的金融管理制度和银行国有资产所有权。
        3
、根据本案证据证明,XX公司在进行本案这些犯罪时,都是有顶谋的、有组织的,完全具有犯罪主观故意的特征。因此在犯罪主观方面也构成犯罪。
       
4、根据本案证据证明,XX公司在本案犯罪的客观方面,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XX公司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使用犯罪方法,进行了大规模的连续犯罪活动。
       
而且,本案所有脏款的流向,全部都流入XX公司。XX公司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成了巨额脏款的窝藏地。XX公司的前任和现任的管理人员,还先后抗拒侦察、起诉机关对该公司的追脏和追查收缴该公司財务帐目, 隐匿脏款、脏物。
       
总之,XX公司完全具备公司法人犯罪的全部特征,鉴于以上原因,本辩护人请求法庭考虑是否增加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告人,到庭参加本案的审理,以利本案的定罪、量刑和追脏工作进行。
       
三、追脏问题。
       
本案的追脏工作进行的非常不理想,从本案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至今已两年多了,可是本案的追脏工作却进行的非常不理想。据本案综合证据显示,本案的脏款绝大部分流向XX公司在X大街的在建开发项目。可是侦查机关在对该项目查扣了土地证后,没有再对整体项目进行冻结或拍卖。致使该项目的巨额国有资产有流失的危险。
       
大家知道,刑事案件脏款的偿还、追脏状况,直接影响到该案件被告的量刑轻重问题。而在本案中,绝大多数脏款部集中在一个在建项目上,追脏难度较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和检察院立即采取紧急追脏措施尽快追脏归案,尽快将XX公司在X大街的房地产开发在建项扣押、拍卖,以保证本案全体被告得到公平的量刑。
       
四、起诉指控被告人屈XX199911月问收受樊X等人送给30万元人民币,据为已有的结沦,与本案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明显不符,认定错误,应重新认定。理山如下:    
      
1、本案第一被告樊X200037日的审讯笔录中说 “去年10月份,因屈XX……的帐要还,我通过候XX给了屈主任30万元现金。”在同一天的审讯笔录中樊X又说:“屈主任给我说他有一个30万元的帐务要还,我在我的办公室直接给候XX30万元现金,让他转交给屈主任。”在这些谈话笔录中樊X根本就没有明确说这30万元是送给屈XX的,还是借给屈XX的。
       
在昨天的庭审中,樊X也承认这30万元给屈XX的性质不明,因为当时根本就没说是借,还是送。
       2
、在木案第四被告侯XX几次笔录中也明确认定上述事实。其中,侯XX2000630日的审讯笔录中明确的说:“樊X说他给屈XX说好了,让屈XX到时打个收条。送钱时,我让屈XX打个收条,屈XX说打什么条子,说他给樊X说好了不打条了,我给樊X打电话说了情况,樊X让我回。”试问,如果此30万元是樊X送给屈XX的饯,那么还需要樊X交待侯XX要收条吗了
      
3、在本案证人王XX200073日的调查笔录中,王XX也证明:“一天上午,按先一天说的,我赶到屈主任办公室在外间等着。过丁一会儿, 一个小伙子(就是侯XX)用一个塑料袋子提着钱放到桌子上。当时我、屈主任、潘XX主任我们四人在场,那个小伙子我不认识。他让我给他打个借条。老屈事先给我说了让我打,但我觉的挺害怕的,就没打。”王XX在同一份调查笔录中还证明:“屈主任给我打电话,我从广州赶回西安,老屈说先借些饯把这关过了,不要让老黄老婆闹事了。”还说:“老屈说想办法先借些钱替我先给老黄老婆,不要让赵XX闹事了。”
       
4、在本案证人潘XX2000628日的调查笔录中,潘XX证明,在黄XX的爱人赵XXXXX路分理处闹事后,潘“要求屈XX把黄XX的工作做通,不要到法院告。后来我限期让屈XX把事情摆平,屈XX说他可以找他一个姓侯的朋友帮忙把问题解决了。”还证明,给赵XX付款的“先一天,屈XX给我说,他从他姓侯的朋友处先借些饯,具体数额没说,先还给黄XX,今后他再找王XX要,后来到里问打开后,我才知是30万元。”
       
同叫,潘还证明:“屈XX说姓候的朋友拿饯出来给他帮忙,目的是不让黄XX把银行告到法院,避免给银行造成损失。”
       
根据以上证据,充分证明本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屈XX收受樊X等人送给30万元人民币,据为已有”的结论是错误的。因为,首先樊X给的这30万元人民币,当时就没有说是送还是借。其二是,侯XX证明,侯XX当时要求打收条。王XX证明侯XX要求他打借条。潘XX证明这钱是屈XX从姓侯的朋友处借来的。其三、此款用途是为了弥补XXX路分理处的工作失误,避免给该分理处造成名誉上的损失。其四、该款至今还是由王XX拖欠着XXX路分理处,被告屈XX并没有据为已有。
       
总之,辩护人根据以上事实,请求法庭对起诉书认定被告“屈XX收受樊X等人送给30万元人民币,据为已有”的结论重新认定,纠正错误认定, 恢复本案事实的本来面目。 
       
五、起诉书认定屈XX的部分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起案件认定被告屈XX在第1起、第4起、第5起、第6起、第7起案件中,向樊X、侯XX提供这些单位的开户存款预留印鉴卡复印件,此认定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重新认定。
        1
、在XXXXXX合作基金会的500万元一案的案卷中,只有被告侯XX2000523日审讯笔录中说:“9978XXXXXX基金会存到XX路分理处的500万元人民币到帐后,按照事先和老屈商量好的,屈XX当天就把预留印鉴卡拿出来让我们复印。”   
    被告侯XX20001220日的审讯笔录里又说:“我只是在XX路屈主任处取了印鉴卡的复印件。”侯XX在以上供述中证明了印鉴卡复印件是由他一个人取得的。
        
而被告樊X在本案的审讯材料中又没有能够证明这一点事实,加上昨天在庭审时,被告侯XX又否定了自己参与第一起犯罪案件的事实。所以,这起案件在屈XX提供卬鉴卡复印件的事实上明显不清。再加上被告屈XX也无供认。另外,侯XX在此处只是一个人的供述,明显属于单证,不能成立。所以起诉书中的此认定明显证据不足,囚此请求法庭对此认定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重新队定。
        2
、在西安XX机械设备厂200万元一案的案卷材料中,只有被告侯XX 2000 3 23日审讯笔录里说:“ 1999 9 20 日早上,在屈主任办公室,屈主任把陕西XX机械厂的预留印鉴卡拿出来给我,我就去复印了,又交给屈主任。”
    被告侯XX20001220日审讯笔录里又说:“这笔款的过程和第一笔过程一样,我只是在XXX路分理处屈主任处取了印件(鉴卡)复印件。”侯XX在以上的供述中都证明了印鉴卡复印件是由他一个人取得的。
       
而被告樊X在本案的审讯笔录里又没有能够证明这一点。加上被告屈XX也无供认。侯XX的供述只是一个人的供述,明显属于单证,不能成立。所以,起诉书对此情节的认定明显证据不足。因此请求法庭对此情节的认定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重新认定。
        
3、在西安市XXXX公司XX项目经理部200万元一案的案卷材料中,只有被告樊X2000314日的审讯笔录里说:“实际操作是由屈主任提供存款单立的预留印鉴卡的复印件,”后而同一笔录里又说:“由屈XX提供预留印鉴卡的复印件。”此处被告樊X的供述没有能证明此顶留印鉴卡的复印件给了谁,没能证明是准告诉樊X是被告屈XX给的预留印鉴卡复印件。
        
本案被告侯XX没有提供能证实被告樊X上述说法的证明。
        
加上被告屈XX也无供认。樊X的供述只是一个人的供述,明显属于单证,个不能成立。所以,起诉书对此情节的认定明显证据不足。因此,请求法庭对此情节的认定,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予以重新认定。
        4
、在西安XX机械厂一分厂200万元一案的案卷材料中,被告樊X和侯XX在全部供述里,均无任何供述能够证明被告屈XX将本案的预留印鉴卡复印件提供给他们的事实。加上本案屈XX也无任何供述。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的这一情节,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虾明。因此,清求法庭对此情节认定、能够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重新队定。
        5
、在陕两XXXXXX学院200万元一案的案卷材料中,被告樊X2000314日审讯笔录里说:“从陕西XXXX学院引存的……200万元,99122日到帐之后,由屈主任和我方按以上谈的方法提供预留印鉴()复印件。”
        
被告樊X2000522日审讯笔录中说:“款到银行后屈XX提供预留印鉴卡的复印件,由我公司刻章子。”
        
可是樊X的以上两段供述均未说清被告屈XX将预留印鉴卡复印件给了谁,也没能证明是谁告诉樊X是屈XX给的预留印鉴卡复印件。
        
本案案卷中其他被告也没有能证实被告樊X上述说法属实。加上被告屈XX也无供认。所以,起诉书对此情节的认定事实明显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请求法庭对此情书认定,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重新认定。
       
总之,起诉书在第1起、第4起、第5起,第6起、第7起的案件中认定被告屈XX向本案一、四被告提供印鉴卡复印件的认定,明显证据不足。请求法庭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新认定。
        
综上所述,由于起诉书在认定被告屈XX受贿30万元的事实上,明显与本案案卷证明的事实不符。由于起诉书在认定被告屈XX在第1起、第4起、第5起,第6起、第7起的案件中,向被告樊X、侯XX提供印鉴卡复印件的事实明显不清、证据不足。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有关事实重新认定,以保证豉告屈XX能够得到公平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本案被告屈XX辩护人

                                                                  
陕襾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00二年九月三日

以上内容由张长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长海律师咨询。
张长海律师
张长海律师
帮助过 481人好评: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长海
  • 执业律所: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101*********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