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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买嗨了的“双十一”,法律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任炤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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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买嗨了的“双十一”,法律纠纷如何处理

 

终于等到“双十一”!您凌晨熬夜了吗?抢到心仪的宝贝了吗?尾款都付完了吗?但是在“剁手”的同时,朋友们更应该关注一些“嗨”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在买买买嗨嗨嗨的过程中,如遇到商家虚假宣传怎么办?收到的宝贝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瑕疵怎么办?收到宝贝不满意想退货怎么办?

买嗨了的“双十一”狂欢之后,有必要了解一些网购维权的正确姿势掌握一些法律“规定动作”,避免网购一时爽,维权无路找的窘迫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问题。

 

 

1、“7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

201811月,小莉王某经营的店中购买了价格不菲的高档皮衣一件,商品名称为“A水貂色国际认证,不同光线下变,长7541-42袖59109”,小莉看重后没多想就以直接付款到账的方式向王某支付价款7900元。次日上午该商品经快递寄出第三日到达。就在小莉收到衣物验货时发现这件衣服质量和尺寸如下问题1、肩部尺寸实测与店标注41-42厘米不符且差距很大2、到货当晚衣服上的三个扣子即脱落其他扣子也是看着就不怎么结实,质量严重令人堪忧3、衣服袖子肥大走形与展示样品图片完全不符。旋即小莉王某反映情况坚决要求退货,小莉质疑这种质量衣服一看就是小作坊生产的,根本不可能获得国际认证。因与卖家王某交涉未果,随后小莉依法该网店及王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已付购衣款7900元

后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系通过网络平台向小莉销售商品,其销售商品的情况符合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法定情形,故判决小莉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其所依法提出的返还购衣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释法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在这里任律再提醒各位朋友一句,除上述规定的相关不易、无法退货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只要收到后没有进行损坏或者影响正常的二次销售,都是可以在7天内使用“无理由”这一权利退货的,当然了快递费一般还是需要朋友们自己支付。

 

2、卖家标明“概不退换”的规定是否有效?

在网购过程中,很多商家都会在商品旁边标注一句“本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通知,那么问题来了,这种类似霸王条款的通知是否有效呢?上海的赵小姐就遇到了这么一件烦心事,网购时看到了卖家的这句提示,但是没当回事,结果商品果然出了问题,商家说网页上明确写了“本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不予解决。

结合上一案例中的“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我们知道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其次如果卖家销售的商品本生就存在质量问题、欺诈行为等,那么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同样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卖家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应维修、退换、赔偿等法律责任。也就说“概不退换”的通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网购电瓶车,结果买到“三无”产品如何适用“退一赔三”?

20182月,女士在购平台上的一家店铺为自己购买了一辆电瓶车,购车款为4000元。结果不到半个月女士发现这辆电瓶车不能正常使用了,不管怎么操作都无法启动与卖家协商,这家店铺始终不承认自己所售商品有质量问题,仅仅愿意承担500元的修理补助金,其他概不负责。由于协商未果,女士将该网店经营者及生产涉案电瓶车某公司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购车款并承担3倍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网店在销售电瓶车,未告知原告女士该电瓶车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时间、无检验合格证的真实情况并且纵观该网店页面也没有任何注明以上关键信息的文字或图片庭审中也未提交该电瓶车生产厂家、生产时间、检验合格证等资质材料,依法应认定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同时在销售涉案电瓶车时,被告店铺存在隐瞒欺骗张女士该电瓶车生产厂家、无生产时间、无检验合格证的真实情况也未随车寄送相关证明,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张女士的欺诈。综上,人民法院判决,由网店退还张女士购车款4000元,并支付3倍购车款的赔偿金12000元,合计16000

律师释法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也就是说朋友们一旦遇到类似张女士这样的问题,不但可以找销售方主张赔偿,在销售方无法联系或者凭空“消失”的情况下,还可以向网络平台提出救济的要求。

 

 

最后,如果朋友们遇到网购纠纷,该如何维权

  如下几种方法可以给你提供参考:

  (1)第一时间联系卖家协商退货或索赔事宜当然保留快递单据、网站购货信息、与卖家之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是必须的

  (2)向网络交易平台客服投诉;

  (3)向网购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如实反映情况,寻求解决

  (4)以上方式均无法解决问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不论通过什么途径维权,证据都是最重要的。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双方在网络上的身份为虚拟身份,交易流程均在网上进行,订单、支付记录等均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在进行投诉或诉讼时,往往需要将网上形成的聊天记录、支付记录进行截屏保存,为了提高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甚至需要通过公证或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数据提取和证据保全。因此相对普通购物纠纷,随时保留相关电子数据是非常关键的

  一旦证据准备扎实,就需要确定诉讼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买卖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网购案件均有管辖权。也就是说朋友们可以到以上有关的任何一家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朋友们,任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双十一”购物时要擦亮眼睛,不要一味的图便宜,一旦遇到奸商卖家后续维权会比较麻烦。根据自身情况作出选择,这样才能过一个理性消费、科学购物的“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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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任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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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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