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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诉讼和离婚诉讼有何不同?

来源:乔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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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乔宇律师发布:

一、关于无效婚姻

什么是无效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其实就是不能结婚的情形,像这种情况的男女双方如果结了婚领了证,那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如果向法院提出,就产生了确认婚姻无效之诉。那么,确认婚姻无效诉讼和离婚诉讼有何不同?

二、诉讼程序上的差异

(1)管辖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审理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人身关系部分不能调解和上诉,离婚案件全案可以调解和上诉。简单来说,婚姻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和再审,但是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三、后果上的差异

婚姻一旦被确认无效,就是自始无效的,而离婚后,婚姻期间的夫妻关系还是被法律所承认的。无效婚姻的夫妻关系不被法律所承认,法院会认定之前的关系为“非法同居”。这会导致什么后果呢?

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关于财产的分割不能适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规则,而是适用同居关系的分割原则,《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这样处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此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可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都是双方的子女,各自负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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