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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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是否必然导致离婚?

来源:汪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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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办案实践中,常常有人咨询:分居两年是否必然导致离婚?下面将大家的疑惑详细阐述一下:

     一、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这也意味着,我国婚姻法上离婚原因的分居,必须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产生的,因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产生的夫妻分居均不得成为离婚的原因。此外分居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没有固定的模式,只要感情不和,双方不尽忠诚、同居、扶养等夫妻义务,在生活上各自独立互不参与,经济上分开,无论是否同居一室,均不影响实质的分居。

   二、分居必须满两年。

  分居满两年的时间应该具有持续性,“时断时续”、“分分合合”的婚姻关系,一般不累计计算。在分居时间的计算上,应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计算。分居期间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暂时和好而恢复共同生活的,不能将前后几次的分居时间相加,而应从起诉离婚前的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连续不间断地满两年。

 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必须完整地体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所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不复存在,即夫妻感情真实地、完全地、长久地无可挽回地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应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婚姻基础,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时的思想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如男女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婚后感情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即双方是否互相关心、忠诚和喜爱之情;离婚原因是引起离婚纠纷的主要矛盾和最根本的因素。有无和好的可能 是在前三个要素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主客观因素和条件,对婚姻关系的发展做出估计和预测,如夫妻是否分居,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停止,对小孩是否有牵挂,有过错的一方有无悔改表现、坚持不离的一方有无和好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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