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动迁中,诉讼时效制度如何适用?
房屋动迁案,诉讼时效制度如何适用?
时常收到当事人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询问:张律师我这个案子已经拖了好几年了,诉讼时效是不是过了,案件是不是不能打了?张律师,我在网上查了,诉讼时效改为三年了,我家房子都已经动迁好几年了,能赢吗?……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房屋动迁案,如何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予以简要分析。
一、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也即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基础是请求权,只有诉请是请求权时才能适用诉讼时效这个制度,典型的请求权为债权,比如请求支付欠款。
二、房屋动迁(征收)案中的权利基础
房屋动迁(征收)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案由是共有物分割纠纷,或者分家析产纠纷,该类型案件是基于物权纠纷而引发的,其请求权基础是支配权,本质上属于物权的一种。
【案例分析】
上海市黄浦区某地块一处私房动迁,动迁时间是2012年。根据签署的动迁协议,被拆迁房屋是按照面积来计算补偿款的,总的征收补偿利益约为230万元,被拆迁人选购了两套拆迁安置房,还领取了部分货币拆迁补偿款。动迁时被动迁房屋内共有六个户口,分别是:房屋产权人王奶奶、王奶奶的配偶史先生、王奶奶儿子三口之家以及王奶奶的外孙女。
房屋拆迁后,一家人开开心心的,因为房屋拆迁后不仅改善了居住环境还领取了一部分货币补偿款,改善了生活。然而这样的平静生活随着房屋产权人王奶奶的去世而被打破。王奶奶去世前,其和配偶史先生共同书写了一份遗嘱,在百年以后自己和老伴名下的房子以及银行存款均归儿子和孙子所有。2016年,王奶奶去世,儿子和儿媳不孝顺的面目露出来了,觉得自己已经拿到房子和钱款了,对老父亲不闻不问,逢年过节也从不看望父亲。甚至还通过欺骗的手段把史先生的钱款转移走。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外孙女和史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动迁补偿利益。本律师作为两原告的代理人。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王奶奶儿子三口之家主要多抗辩的理由之一就是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原告的诉请不应该得到支持。本案中被告明显混淆了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史先生和外孙女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动迁利益,该案的权利基础是物权,属于支配权,而非请求权,故此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裁判结果: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新旧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
2017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将普通诉讼时效两年改为三年,但《民法通则》还是继续适用的。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到底是何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法释〔2018〕12号司法解释。
对该解释总结如下:《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两年的,可以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施行前,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应当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