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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牌路边停车,按无牌上路行驶处罚!依据是什么?

来源:毛希丁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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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牌汽车仅仅在路边停车,被按无牌上路行驶处罚!有些人感到费解,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案情介绍


北京的张先生在某地铁站上班,因附近停车场封闭施工,他在一次夜班时将车辆停至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马路边,同时自行将车辆牌照卸下,后因妨碍交通,被交警将车辆拖走。


  某交通大队针对张先生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合并罚款400元,扣12分。张先生不认可其属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情形,遂将交通大队诉至法院。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指的是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不悬挂号牌,而本案处罚的机动车是停在路边的,机动车没有行驶。


  故原告认为被告适用条款不当,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中的第二项,即针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

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停止与移动共同组成一个连贯的行驶过程和整体,均属于上道路行驶的范畴,被告对张先生做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路边停车是否属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理解为包括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暂时停驶的情形,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停止与移动属于连贯的整体过程,不能机械地将机动车的暂时停驶状态与行驶状态割裂开。


  本案中,张先生所驾驶的小型轿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停放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马路边,上述停驶路段属于城市道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故交通警察根据张先生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关于张先生拆卸车牌系怕其丢失的主张,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驾驶人,负有保持其机动车号牌清晰、完整的责任,其上述主张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其辩解不能成立。


  综上,某交通大队所作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且程序并无不当。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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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有序停车对于有车一族,是基本的道德要求。个别机动车驾驶员违法乱停车,又存在侥幸心理,想出各种诸如“卸车牌”的方法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不能过于拘泥于文字表面的意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停止”与“行驶”不能单纯地割裂开理解。


  在上述案件中,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理解为包括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暂时停驶的情形,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停止与移动属于连贯的整体过程,不能机械地将机动车的暂时停驶状态与行驶状态割裂开,因此车辆在道路上暂时停驶的状态下亦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否则即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200元,扣12分的处罚。


  此外,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综上,广大驾驶员应当合法停车,悬挂车辆号牌,并保持其清晰完整,以免付出更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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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牌不挂  上路行驶  遇检查拿出  照样被罚


  车牌已经申领,却并未悬挂,而是放在后备箱内。2017年11月10日,宝鸡市交警检查一辆无牌照车辆时,该车驾驶员才将车牌拿出,交警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


  11月10日上午,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交大队西宝中队民警在宝鸡执法站例行执勤。上午9时30分,一辆无牌银灰色斯柯达轿车从宝鸡收费站驶出,执勤民警见其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立即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经检查,驾驶员名叫王某,开车从西安上连霍高速回宝鸡老家,他所出示的临时牌照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23日,早已超过规定时效。民警在对该车做进一步检查时,在其后备箱发现了一副崭新的陕A号牌的车牌。王某表示,新牌照申领下来后一直没挂,今天有事出来,一时忘记了。随后执勤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员作出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


  交警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如果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一旦被交警查获,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对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并处罚款,希望广大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文明驾车,切莫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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