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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及如何取保、不诉、缓刑

来源:唐玉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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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窃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窃取、携带凶器窃取、扒窃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但不是所有的盗窃行为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要达到一定情节才会追诉。广东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盗窃价值3000元(一类地区)(二类地区2000元)为“数额较大” (特殊情形(1-8)为50%),其中一类地区包含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剩余地区为二类地区,“数额较大”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

盗窃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刑期三年至十年。

盗窃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其中特殊情形包含:(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二)、其中多次盗窃、人户窃取、携带凶器窃取、扒窃公私财物都为行为犯,只有行为即构成犯罪。多次盗窃,一般指三次以上,包含三次。“人户盗窃”指非法进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携带凶器窃取”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这类案件的辩护要点是,第一,将盗窃财物的数额降低,司法实践中对盗窃数额的认定以及鉴定还是存在很多争议的;第二,尽量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如果拿不到谅解书,能够退赔的也要尽量退赔,对量刑也会有帮助;第三,对于公司员工盗窃的,可以试着往职务侵占方向辩护,司法实践中,关于这类案件的争议也大;第四,如果被害人已经报警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自己去自首,这个对后续取保、不起诉、缓刑、减刑等都有帮助。

                               作者: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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