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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与第三人责任险有关系吗-法律快车李鸿雁律师

来源:李鸿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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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是针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属于保险车辆自身的,不能进行赔偿! 在事故的处理中,首先进行的是交强险的赔偿,和事故的责任比例没有关系。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责任与第三人责任险有关系吗的相关内容。

  一、交通事故责任与第三人责任险有关系吗

  新《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许多车主和保险公司一直就“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属于强制险争论不休,因为这一问题将决定保险公司理赔是依据“有责赔付”还是“无责赔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已具有法律强制性。目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在验车和年检时受到了限制,不以车辆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实际上也具有行政强制性。现行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新交法“无责赔付”的原则相抵触。

  二、什么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设有专章,除明确规定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规定外,对于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转让人和受让人对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逃逸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分别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本案由也适用于因上述纠纷形成诉讼时有关案由的确定。

  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章第48一53条的相关规定。在2008年《规定》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第三级案由之下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不能涵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全部内容,给审判实践中案由的确定和案件的审理带来不便。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升为第三级案由,置于侵权责任纠纷第一级、第二级案由之下,体例、结构上更为科学合理,在确定案由时也更为方便。在确定案由时应当注意,本案由是针对《侵权责任法》第6章而设定,基于第6章中的每一条法律规定提起的诉讼,均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从上文可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当代社会中司空见惯的民事责任之一,作为这种责任的调节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如果不能遵循一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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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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