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补偿安置协议是被征收人据以享有补偿安置的关键凭证,但在实践中,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或安置房的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屋往往由于建设周期较长,迟迟难以交付被征收人,在此期间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去世,则进而会发生继承与补偿安置协议效力的相关问题,即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去世,继承人是否可以根据补偿安置协议要求征收主体对其进行补偿安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肯定了继承人的这一权利。


【基本案情】


张某系北京市某区村民。上世纪六十年代,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张某成、张某功。上世纪90年代,李某去世,张某向当地申请宅基地并建设了本案被征收房屋。


2012年,张某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随后张某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主体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张某两套房屋,其中一套房屋在签订后不久已交付给被征收人张某。


2015年至2016年,张某与其子张某成相继离世,而此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另一套安置房屋尚未交付。


为此,其子张某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为张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请求判令征收主体依据补偿安置协议中的约定,向其交付另一套安置房屋。最后,人民法院判令被征收人依法按照补偿安置协议,向原告张某功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交付另一套安置房屋。


【律师分析】


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一切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其最终目的其实都是为了更好的解决行政争议问题。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灵活地运用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本案的情况,涉案的行政协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明显根源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已有证据可以直接认定或者推定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宜再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人民法院为确认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依职权予以认定,极大程度的减少了当事人进一步证明“我即是我”的不必要诉累,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同时,因可能存在推翻推定事实的证据,为保障潜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明确解决方案或救济途径,实现了裁判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安置房的建设往往存在建设周期较长、短时间难以交付的情况,在这一阶段,难免会发生相关的变动,如上述案件中发生的继承问题。


实践中,继承问题属于民事的法律关系,其与行政的法律关系在此时发生竞合,如另行要求权利人解决民事法律关系后再行探讨行政法律关系,此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明显难以得到及时的维护,对权利人造成极大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这一指导性案例,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当最大化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通过灵活适用法律解决相关的行政争议问题。


因此,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如出现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问题,应当及时通过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救济,最大程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卢恩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