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行政复议,系当事人除行政诉讼外又一重要的救济途径,是由政府机关进行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所涉及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及其复议程序作出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不仅仅是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当事人需要依法申请,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努力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遵守《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复议机关的调查,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今天就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来讲讲代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行政复议的那些事。


【基本案情】


委托人马先生在某市有房屋一处,房屋所在区域正在进行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马先生得知该建设项目没有施工许可证。


因此,马先生当即向区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查处该非法施工行为。因其逾期未履行查处职责,马先生依法以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贵州省政府决定,管委会逾期履行查处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


但是,本案省政府不仅仅是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而且给被申请人同样作出了一份《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责令其加强学习,限期改正。


【区管委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省政府指出,区管委会对《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本案中,马先生申请查处房屋所在地存在的非法施工行为,显然是属于前述第(九)项之规定。


其次,省政府指出,区管委会对《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法律地位、申请资格的理解存在偏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而马先生作为我国的公民,自然也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资格。


最后,省政府还指出,区管委会未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答复及举证义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马先生在后续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了解到区管委会并未如期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影响了复议机关对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综合省政府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视和区管委会对行政复议工作所表现出的经验欠缺,黄晓丽律师当即调整诉讼策略,积极把握行政复议的机会,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而通过这一行政复议程序,区管委会也积极主动地来对马先生进行走访协商。


在来来回回数次的协商后,最终区管委会与马先生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马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故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团队在此提醒广大面临征收的朋友,法律赋予我们的每一项救济权利,不仅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种渠道、一次机会。而我们要做的就是积极主动地去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把握属于我们的每一次机会。(石有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