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大量集体土地被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新《土地管理法》对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规定。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文将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介绍。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发展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以土地换社保的做法,最早在长江三角洲一带出现,早在1993年浙江省就为失地农民购买保险,变一次性的土地补偿为终身保障,此后这一做法已经向其他地区不断扩散。


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先后出台了多个指导性文件。


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应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国发【2004 】28号)提出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 31号)明确指出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为原则,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一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从货币安置为主,改为社会保障安置为主。二是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安置,没有实行社会保障的,不得批准征地。三是实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必须充分重视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问题,通过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完善社保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是征地补偿机制改革的重点内容。


2020年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进行明确规定。


二、地方出台的具体政策


从地方实践来看,各地区都针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具体情况不同特点进行有益的实践,例如《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青岛市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西安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重庆市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等,可见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被征地农民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加强,从中央政府到地方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三、现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几种形式


1、基本生活保障模式。主要是参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单独设计的一种制度模式,保障水平相对较低。一般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设定为几个档次。


2、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主要是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失地程度以及就业状况的不同,或对其进行基本生活保障,或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直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模式。主要是按照“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政策,对“农转非”劳动力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由土地征收单位从征地补偿费中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最后在明律师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朋友,各地政府因受制于具体的经济和社会条件约束存在着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在短期内构建一个普适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比较困难的,只能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具体的实践模式。所以如果遇到征地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您当地具体的征地社会保障政策,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