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在非诉执行阶段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若政府在非诉执行时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被执行人该如何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普遍适用“裁执分离”的强制执行方式的情况下,实际强拆房屋的地方政府又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

 

【引入案件:补偿决定一耽搁,强制执行找上门】

安女士家所在区域于2018年5月启动征收拆迁项目。因对征收补偿不满意,其一直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征收办于2019年初向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其进行了送达。此时,因安女士之父病重,安女士心想征收办还会再次找其谈判的,遂未将征收补偿决定之事放在心上。

2019年10月,安女士收到了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和执行通知,才得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后安女士再去找征收办协商时,征收办一改凡事好商量的态度,告诉安女士如果能接受补偿安置条件就签协议,否则只能等着法院强制执行了。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安女士来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从律师这里获得帮助。

 

【律师解析:非诉行政执行并非法外之地】

马丽芬、闫会东律师经过咨询,认为安女士面对的情形属于非诉执行。进入执行阶段之后,被征收人权利救济的难度大大增加,但并不是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在某些情形下,其仍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非诉执行是指的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而在具体的执行中,法院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裁定政府协助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之规定,在征收拆迁领域内,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据此,“裁执分离”已成为征收领域司法强拆的基本原则之一,由法院直接组织的并不多见。

 

其次,非诉执行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是因为:第一,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属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协助义务,不是行政机关的自主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机关作出的协助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延伸和实现,当事人要求对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事实上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已被生效裁判羁束的争议进行审查,因而不能得到准许。

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协助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针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仍属于法院执行行为的一部分。

 

再次,行政机关的非诉执行行为在特定情形下会转变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须独立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形,即“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因为行政机关的此种行为已经失去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依托,超出了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范围和本意,在性质上不再属于实施司法协助的执行行为,应当受到司法审查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譬如有的区、县政府在非诉强制执行过程中未履行清点、搬离室内物品的职责,导致被征收人的室内物品财产损毁;

有的区、县政府擅自扩大拆除、清理房屋、土地的范围,将原本不在法院裁定范围内的建筑、青苗等予以了强拆强推。这些行为的责任,显然要由行政机关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应当依法受理。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虽说进入非诉行政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在一定情况下仍能寻求法律救济,但是征收补偿纠纷的救济启动越早越有利。所以在拿到征收相关的法律文件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向专业人士咨询,以获得专业指导,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等到进入非诉执行阶段了才想起来要找律师,这将会给案件带来很大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