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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未交房 法院判决赔偿

非原创(中国法院网讯) 发布时间:2020-08-10 浏览量:0

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B房地产公司限期内向原告A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且还需支付相应违约金。

2017年,A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谢某签订了《土地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B房地产公司、谢某;土地出让价款除由谢某支付60万元、代A公司清偿该宗地上的260万元抵押贷款本息外,另由B房地产公司以开发建设的13套房屋作抵;B房地产公司须在2017年7月30日前办妥房屋预售许可证,将交付给A公司的13套房屋备案登记在A公司指定的客户名下,并由B地产公司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违约方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赔偿违约金200万元。

2019年3月,B地产公司尚有3套房未交付,且已交付的10套房没有办理不动产产权证。A公司一纸诉状将B房地产公司、谢某诉至法院。

B房地产公司辩称,剩余三套房屋未交付原因在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容积率调整费用由原告负担,而有关容积率调整费用金额,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尚未明确确定,所以无法交付剩余三套房屋。迟延交付房屋并不是被告B房地产公司故意拖延,而是因为签订合同时原告交付的红线图纸被政府否决,需要被告重新办理手续,因此,不同意支付原告200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谢某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原告A公司已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全部义务,被告B房地产公司应当依约履行,按时向原告交付约定的13套房屋。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应产权证的请求,于法有理。虽然合同约定了200万元的违约金,但从合同条款表述来看,该违约金系指对完全不履行合同或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违约处罚,因被告B房地产公司已交付10套房屋,仅剩余3套未交付,只是部分违约,不属于根本违约,故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仅根据违约比例支持相应的违约金461538元。

上文来源2020年8月6日中国法院网讯(陈祥玲)

 

律师点评:

案涉《土地买卖合同》虽然合同名称让人误解,但该合同内容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A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被告B房地产公司也应当按时向原告交付约定的13套房屋。现在被告B房地产公司未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购房者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一般来说是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但格式合同并非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已方义务。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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