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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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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年夜饭”

来源:孔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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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年夜饭”

 

日前,各大饭店打出的关于预定年夜饭的广告早已经火热登场,不少饭店的席位已经有限或者早已预定完毕。但是,纵观这一年一度的年夜饭,其中确实有不少的说处。对此,笔者将从法律方面略作分析。

 

关于饭店收取的定金。为了保证消费者预定后能够入座,饭店一般要求消费者交纳一定的定金。此处所交纳的定金,从法律上来说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面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对于顾客来说,如果预订了年夜饭而没有去吃,饭店方面则不退还定金。对于饭店来说,如不告知顾客就不提供年夜饭服务,则要双倍赔偿定金。其实为了防患于未然,消费者在缴纳定金时候,一定要索取收据,但是,最好是签订一份完整的书面合同。该合同内容最好详尽确定,诸如支付定金情况、用餐时间、桌数、酒席的位置、开席和结束时间、菜肴的组成、数量和价格以及有无服务费、超过规定人数如何收费等,并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以免出现意外时说不清楚。虽然签订合同麻烦了点,但是,这样既可以避免双方口说无凭,防止一些饭店一餐桌许下多主或者取消年夜饭服务项目等状况发生,同时又可确保消费者订餐到位,享受到物有所值的服务。

 

关于饭店的附加条件。如今,消费者外出吃年夜饭的势头一年胜过一年,各种餐饮企业也充分享受着这股潮流带来的丰厚利润而纷纷提供年夜饭服务项目。根据往年经验,许多饭店在消费者预定时或者就餐时规定附加条件,比如预定时候规定不许自带酒水、规定就餐时间、最低消费数额、就餐人数等,再比如用餐时由于消费者人数众多,饭店服务不过来又想让更多人落座时的附加条件。对于这些,消费者除了在预定年夜饭的时候详细了解饭店关于年夜饭的有关规定外,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还可以充分依照当初定餐时候签订的合同来制约饭店要求提供配套的用餐服务,在饭店违反该项义务时可以诉诸法律讨回公道。

 

关于“年夜饭”的相关管理监督。为让消费者能够吃到舒心的年夜饭,更好地享受饭店的服务,市卫生局应对市城区内对所有餐饮单位实行年夜饭服务单位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从饭店提供的食品卫生方面包括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环节以及餐饮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只有符合资格或者条件的饭店才能供年夜饭服务。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作为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有权接受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其受理投诉的范围限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因此,消费者在享受年夜饭服务时,如果遭遇年夜饭提供方的不负责任行为如饭菜卫生质量、服务质量下降等都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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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孔霞
  • 执业律所: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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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A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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