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人身保险的分割
来源:贾明惠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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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共同财产支出所购买的人身保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夫妻一方还是第三人,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协议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以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 保险合同,应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不能再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父母以夫妻一方为受益人或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购买的人身保险,应为指向性赠与,由夫妻一方享有,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夫妻一方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为对方所购买的人身险,应视为赠与,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为夫妻一方所有。
对于人身保险的分割,分割对象为保险金、保险费及保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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