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凉山州律师 > 曾永红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离婚债务分割原则有哪些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3-17 浏览量:0

  一、离婚债务分割原则有哪些

  离婚债务分割原则有:

  1.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法律快车提醒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离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对于离婚债务纠纷,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的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仅是针对离婚本身产生纠纷的话,这时候只要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经过法院的调解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话,之后就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离婚之后,当事人不能再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重新结婚,或者撤销离婚诉讼的原判决。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如果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内对方存在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在离婚之后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曾永红律师

曾永红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151-8151-850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