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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签订电子合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来源:庞石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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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签订电子合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普通民众要做到“少出门”,就意味着许多日常活动只能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在更多情况下可能涉及电子合同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受疫情的影响,未来更多的企业、个人将通过网络方式签订电子合同。

  在疫情发生之前,电子合同已经融入公众的日常生活中。尽管电子合同相较传统合同有方便、快捷等诸多优势,但传统合同在合同签订上却始终占主导地位。究其原因,电子合同因涉及信息技术、法律、安全等多个专业领域,准入门槛较高,签订环境虚拟化且易消失、易篡改、稳定性差,在最终产生纠纷时,以电子方式呈现出来的与最初签订的可能不是同一的合同,其合法有效性备受质疑。为了帮助公众合法有效地签订电子合同,本文将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做出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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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电子合同?

  我国法律目前对电子合同的定义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被认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及《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的规定,以传真、邮件、电报、电传、手机短信、电子聊天记录、音视频、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达成的合同,应当属于电子合同。比如,用户进行网络购物与商户之间达成的电子买卖合同、用户与购物平台之间的电子注册协议、在线购买保险的用户与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电子保险合同均是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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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上述法律规定,实际上赋予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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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若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方为有效,此时,对电子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合同的判断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成立与否。《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形式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将书面形式的标准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提高,而且电子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直接影响到其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大小问题。因此,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要求,认定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同时符合“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及“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两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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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合同条款上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

  数据电文只是电子合同的载体,一份合同除硬件外还需要有软件即条款内容,区别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的特有条款值得当事人特别注意。

  (1)账户密码的妥善保管虽然法律推定使用账户密码的人是账户密码注册时的认证人,但为了避免用户以非本人操作为由撤销合同,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用户对账户密码的妥善保管义务,而作为用户一旦发生泄露应当通过冻结或报案的方式处理。遇到黑客攻击的情形,仍可以主张撤销或解除合同。

  (2)协议的修订权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技术不断更新,平台有必要对用户协议做出及时更新;用户是否适用更新后的条款,应当基于双方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对于更新后的条款,平台应当及时公告。这样的修订权条款在司法上也获得法院支持,在腾讯与360的大战中,有用户对腾讯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腾讯公司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的修订权条款有效。作为用户若认为更新后的条款无法接受,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平台服务。

  (3)条款的直接呈现不少网络平台及经营者将条款以附件的形式呈现,而有些用户通常都不会下载阅读。因此,平台经营者直接呈现为用户,避免用户以未注意到附件为由来抗辩,同时也能为日后公证节省费用。

  (4)信息提供及技术准备《电子商务法》第五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5)格式条款的提示注意网络平台及经营者而言,尽到合理的提示注意义务,应达到足以引起相对方充分注意的程度,尤其是减轻、免除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应采用特别提醒方式,如加大字号、改变字体、加框、加粗、下划线等;在“点击”合同的操作步骤方面,应当做到设立独立、明显的步骤,要求相对方明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保证相对方对电子合同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具体可以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用户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无法接受的可以拒绝签订。

  (6)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约的约定虽然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为了避免客户以只是在线点击“确认”并不知晓双方之间存在电子合同为由进行抗辩,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并认可合同条款及其效力”。

  只要合理解决了完整记录电子合同的生成、存储、提取、呈现的整个过程,电子合同与线下签订的传统合同就没有差别。按照更高的技术标准要求签订电子合同需要较高的成本,不同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经济实力、交易合同额、安全性、风险因素等综合考虑是否适用电子合同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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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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