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基伟律师

柳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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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烟台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装修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必须退款

来源:柳基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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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修公司工作不到位需要退还装修款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毕某
被告:牟平区XX装饰店
审级:一审、二审


【案情介绍】:

毕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预付装修工程款110000元,赔偿工程损失费20000元,计130000元。2、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110000元全部返还。2、将来重新装修需要拆除的人工费10000元。3、鉴定费31500元原告支付,应该由被告承担。4、律师费5000元,因为被告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纠纷,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5、房租费,原告从开始施工之后就在外租房两年,一共是25200元,由被告承担。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7、根据合同违约责任9.3条乙方责任,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因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酌情主张20000元。

牟平区XX装饰店反诉请求:一、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26000元(计算依据为工程总造价130000元×20%)。二、要求原告支付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29835元,按照合同规定和原告支付第一、二笔款的最后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应当自2020年9月15日起计算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计算2021年4月26日,共计221天,按每天135元计算。按照合同规定应当按日10%给付违约金,被告自认该约定过高,所以被告主张按日1%支付违约金,一、二期应付款金额为123500元,已付款金额为110000元,尚欠13500元,每天按1%计算为135元。三、因为被告已经按合同规定制作了楼梯,花费费用为4800元,该楼梯是专为原告的房屋制作的,现因原告不再使用该楼梯,所以该楼梯已经成为废材,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应承担该笔损失。四、要求原告返还在其装修房被告已经购置的价值3180元的集成灶和价值1000元的木方。以上四项反诉请求共计金额为6481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作为发包方委托被告对其位于北海新城XXX室进行装修,承包方式是被告包工包料,工期3个月,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合同工程造价13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原告共向被告支付110000元。原告称其发现被告施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告提出终止合同。原告申请对被告施工的装修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全部鉴定,哪些合格,合格部分的价值是多少,哪些不合格,不合格的部分损失是多少。
经法院委托,山东省XXX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及补充鉴定意见,对不合格规范的施工质量问题以及具体维修方案给出鉴定意见。原告支出鉴定费25000元。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烟台XX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不符合规范与质量要求部分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烟台XX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结论是“根据山东省XX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牟平区北海新城XXX室装置工程NO.JDB210044》及我公司现场勘查测量数据,计算出评估对象于基准日房屋装修损失与修复价格为14948.94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肆拾捌元玖角肆分”。原告支出鉴定费2500元。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山东XXX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鉴定报告书,对涉案房屋内工程量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鉴定工程造价为60334.94元,其中(1)确定项鉴定工程造价57446.91元,其中①现场预留木方1000元;②现场预留的抽气烟罩设备3180元;③尚未运至现场但已加工制作完成的旋转楼梯4800元。(2)争议项鉴定工程造价2888.03元(卫生间、厨房、南阳台地暖管)”。原告支出鉴定费4000元。经质证,原、被告对鉴定机构出具的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及维修费用均无异议;原告对涉案房屋内工程量造价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但认为旋转楼梯至今未运至现场,不同意接收;被告对涉案房屋内工程量造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该鉴定程序违法,在鉴定报告中由法院组织原告、被告及鉴定公司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笔录,与事实不符,开始虽然被告公司的李XX到了现场,但在未鉴定前和未进行现场勘查和制作现场笔录时,原告对李XX进行殴打,致使李XX报警住院,当时即离开现场,所以李XX实际上并未在勘查现场,在被告方未在现场的情况下进行相应的勘查及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鉴定结论程序违法,该结论鉴定中第三项鉴定说明第一大项第五小项称经与法院沟通被告没有装修资质,该认定与事实不符,在前两次庭审中被告提供营业执照,上面注明被告有资质,该鉴定以被告没有装修资质进行价格评估,依据错误,另外根据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第三条乙方工作(被告方工作)明确了被告的施工项目,该施工项目的大部分鉴定结论中并未涉及,另外,根据合同的该条规定,被告并没有为原告安装地暖的义务,结果被告进行了地暖安装,被告现在要求对地暖安装的造价进行评估,并要求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对于鉴定报告中有争议的“争议项鉴定工程造价2888.03元(卫生间、厨房、南阳台地暖管)”,原告认为该部分造价不应该支付,因为被告施工的几个部分都不符合标准;被告认为被告已实际施工,应予支持。

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返还装修款110000元没有依据,因为被告未违约,而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前期施工,该笔款项不应返还;重新装修拆除费10000元,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支持;鉴定费31500元,只有27500元的鉴定费发票,虽然进行鉴定,但被告的施工大部分是合格的,所以该鉴定费用应主要由原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原告只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该记录中虽然有5000元的记载,但并未注明该款项是收取的律师费,且该笔收费没有相应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及发票,无法证实该笔费用的发生为律师费,即使存在该笔费用,因被告方并无过错,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双方的装修合同也未对律师费进行约定,该请求没有依据;租房两年房租是25000元,原告只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未提供相应的费用支出收据,原告称现金支付没有证据,且该房屋租赁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无法证实是因施工造成的原告租赁,假设存在租赁行为,被告无过错也不应承担;诉讼费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分担;原告提出违约金20000元,因原告违约在先,被告并未违约,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原告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对楼梯、集成灶、木方价格没有异议。

另查,在鉴定时,原告毕某和被告牟平区XX装饰店的经营者李XX均在多份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判决结果】:
判决:一、被告牟平区XX装饰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毕某支付61725.97元、鉴定费31500元和交付安装楼梯,逾期被告牟平区XX装饰店应向原告毕某支付的款项为61725.97元、鉴定费31500元和楼梯费4800元合计98025.97元;二、驳回原告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牟平区XX装饰店要求反诉被告毕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牟平区XX装饰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在第一项中已兑除)。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2元,由原告毕某负担1075元,由被告牟平区XX装饰店负担1087元;反诉费用减半收取计710元,由反诉被告毕某负担98元,由反诉原告牟平区XX装饰店负担612元。
宣判后,一审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是被告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经鉴定,被告的施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认为合同的解除系原告违约,理由不当,证据不足,对该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为原告提供装饰装饰服务,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装修款。对于鉴定报告中的争议项工程造价2888.03元,原告认为因不符合标准不同意支付,法院认为,对于被告施工部分不符合标准的质量问题,鉴定机构已出具修复费用的鉴定意见,故原告对争议项工程造价不予认可的理由不当。被告称其未参与鉴定,但多份的现场勘验笔录上均由被告的经营者签字确认,故对鉴定报告法院予以采信。被告称存在未鉴定部分,法院认为在法院组织的鉴定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参与并在现场对施工范围进行了签字确认,故对被告还要求的鉴定部分,法院不予准许。根据鉴定报告的意见,被告实际完成的施工部分,经鉴定工程造价为60334.94元,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修复费用为14948.94元,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实际施工造价60334.94元加上2888.03元扣除修复费用14948.94元为48274.03元(60334.94元+2888.03元-14948.94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110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61725.97元(110000元-48274.03元)。原告关于其他诉求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结合本案,柳律师建议:
涉及房屋装饰装修事宜,一、一定要委托具有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二、双方一定要签署正规的、详细的、具有合同效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三、涉及有关付款、工程量、工程质量、施工材质的有关要求,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免后期因为合同履行而发生争议;四、涉及合同违约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与补充;五、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第一时间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然后确定维权思路、做好维权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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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基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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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柳基伟
  • 执业律所: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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