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基伟律师

柳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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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烟台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律说:对方不让见孩子,法院一般会怎么判?

来源:柳基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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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律说法:对方不让见孩子,法院一般会怎么判?


案由:探望权

原告:徐某

被告:王X

一审判决:

一、准予王X探视徐XX,每月一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个周五下午,即下午四点三十分王X在徐XX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门口,王X在此等候并接走徐XX,晚上九点之前将徐XX送至徐某的住所。该探视方式自判决生效的第二个月开始执行,直至徐XX18周岁时止。二、徐某对上述探视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三、驳回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徐某负担。


案情介绍:

2012年6月11日,王X与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原审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以下事实:王X、徐某的婚生子徐XX,生于2010年10月23日,随徐某共同生活,由徐某抚养教育,王X自2012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于每月的10日前付至徐某账户,付至徐XX18周岁止。王X现在家休息,居住在烟台市X其母亲家中,暂没有经济收入。王X主张,同徐某离婚后,再没有见到婚生子徐XX,曾多次电话与徐某协商,徐某拒接电话。

王某请求:要求徐某保障其对婚生子的合法探望权。


原审法院认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对王X要求探望徐XX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父或母探望子女,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因王X与徐某就婚生子徐XX的探望不能协商一致,在王X与徐某离婚时,徐XX未满两周岁,且王X自述已很长时间未见到徐XX,从有利于保护子女的身心××、不影响徐XX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双方目前的矛盾状况,探望的次数应适当控制,同时考虑到目前王X暂无经济收入来源,无自己的住所,在目前情况下王X不宜接回徐XX共同居住。遂作出上述判决。


微评:

1、实务中,关于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是极容易产生纠纷的。有些人认为,如果孩子归自己抚养,就跟对方无关了,这是大错特错的。父母离婚,只是影响父母双方之间的关系,但是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人身关系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孩子应当得到的爱不应减少反而应该更多。

2、探望权是当事人对子女的法定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如果被限制只有一个特例,那就是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通过法定程序申请、经法院认定当事人行使探望权对孩子的成长教育极为不利,而由法院判决而定。在判决生效之前,当事人无权限制对方的探望权。


3、如果当事人的探望权被限制,如何救济呢?当事人可以到法院单独针对探望权提出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之后,如果对方当事人依然我行我素、拒不配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无法强制探望,但是可以对拒不配合的一方当事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的方式予以惩戒,以保证裁判文书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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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基伟律师
柳基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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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A座1101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柳基伟
  • 执业律所: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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