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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借条里没有约定利息,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来源:郭兴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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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1231日,李某向朋友王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李某出具借条和收条,承诺2016630日前还清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李某的朋友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作保。后来李某并没有按照约定还款,王某多次催促还款,李某总是借故推脱。王某无奈于2017630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和张某共同还款,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3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十日内支付王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00元,张某对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分析:

王某和李某二人的借贷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在民法上有专属案由,称为民间借贷纠纷。王某凭借条和收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可以证明其与李某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但由于借条中没有关于利息和利率的约定,所以,王某不能依据借条向李某主张利息。因张某在借条中没有表明只作为一般保证人,所以,张某对于李某的此笔借款应当承担连带共同偿还的责任。

可能有人会问:既然没有约定利息,那么3000元的利息是怎么得来的呢?

这里是律师支招:虽然李某和王某之间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但是,王某完全可以按照年利率6%向李某主张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因此,律师为王某额外争取了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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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兴花
  • 执业律所: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1*********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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