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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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代理词

来源:张韩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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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威某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申请人威某与被申请人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卫某”就是申请人威某。

通过庭审,申请人提出的证据如:身份证复印件、考勤机打卡时照片、获奖照片等均具有头像显示出卫某与威某为同一人,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汇总、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员工登记表中分别显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工号,均可证明被申请人答辩书中所述“卫某”即为本案申请人威某。

被申请人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无论从社会保险的缴纳,还是从工资的支付,都承认申请人威某使用卫某这个名字的事实,申请人提交了工资支付明细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2018年4月-2019年3月双倍工资差额部分88000元。

三、被申请人应给申请人补缴2018年4-5月社会保险,2018年3-7月份医疗保险。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人2018年3月份已经入职,被申请人直到6月份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8月份才为申请人缴纳医疗保险,被申请人应给申请人补缴2018年4-5月社会保险,2018年3-7月份医疗保险。

四、被申请人未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应该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000元。

2018年3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至2019年4月离职,已经工作满一年,由于被申请人未按规定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

综上,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补缴保险和给予经济补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张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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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韩
  • 执业律所: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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