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赣州律师 > 刘小春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机动车转让即便未登记受让方权利优先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3-25 浏览量:0



机动车转让即便未登记  受让方权利优先

机动车现今早已走入寻常百姓家,机动车交易也日益频繁。据统计,截至2015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的二手交易也大量增加,实践中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加之因机动车抵押、交通事故引发损害赔偿、机动车所有权人破产等原因而形成的权利人,也会在诸多情形下与机动车买卖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交集,因此,如何处理好相关纠纷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比如,在机动车所有权转让交易中,如果转让人(张三)已经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李四),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而转让人对外还对王五有负债没有偿还,并且转让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偿还债务。那么,王五能不能主张用这辆机动车来抵偿张三欠他的债务呢?或者说,这时候的王五和李四谁对这辆机动车拥有优先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简单来说,李四的权利优先于王五的权利,即使没有登记,法律应该优先保护李四的权利。



刘小春律师

刘小春律师

服务地区: 江西-赣州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135-0797-448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