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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免责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12-23 浏览量:0

无证驾驶、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免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法条解读:

1.司法解释确立了“全垫全追”的处理模式,并且即使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不能据此免责。

2.第二款明确追偿权的行使范围及诉讼时效期限起算点,以实际赔偿之日起算。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删除了一并处理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问题的规定。

3.该条出台后,保险公司的追偿案件势必大增,保险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将大增,将给保险律师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实践中保险公司的追偿案件中,被告多无力偿还,保险公司的追偿可能更多流于形式。

注意要点:

从司法解释出台后往前推两年的案件,都可以据此进行追偿。没有追偿的案件应及时追偿,避免日后无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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