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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故意伤害案 辩护词

来源:李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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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XX故意伤害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韩XX的辩护人,现提供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辩护人认为韩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

     所谓受害人方XX,趁被告人韩XX常年外出打工,妻子郭XX留守在家,孤立无援之机,长期欺负郭XX,在郭XX把方XX手机号码设入黑名单后,方XX又无休止地发送恐吓、侮辱短信,对郭XX侮辱、挑衅,又多次深更半夜敲门、砸窗、吵闹。案发当晚,方XX再次到被告人家中砸门砸窗、入室殴打被告人,被告人处于本能进行反抗。方XX的无耻行径,已严重影响了被告人一家正常的生活安宁,完全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在道德上应予谴责,在法律上应受制裁惩罚。

     二、被告人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201X年X月X日案发当夜,方XX明知韩XX回家且已入睡,仍然砸坏窗户,又破门而入,直扑床前,掀人被子,猛掐韩XX脖子,在韩XX本能反抗时,又与之厮打。方XX的非法侵害在前,韩XX基于本能进行反抗,韩XX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方XX夜闯民宅,又在他人家中行凶打人之举,肆无忌惮、狂妄之极,其行为与旧社会的土匪强盗入室劫掠,欺压良善毫无二致,无任何合法性、正当性可言。方XX玩火自焚,在非法侵害他人过程中招致所谓损害,完全是咎由自取,韩XX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三、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法医鉴定所依据的几份检查报告意见存在冲突,无法证实被害人的伤情确定无疑骨折,进而导致法医鉴定结论可能错误。

 检方出示的受害人方XX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该鉴定书所依据的三个医院的检查报告,XX二院、XX中医院与XX市中心医院报告意见相矛盾、冲突。

方XX3月24日XX二院和3月26日XX中医院的CT检查结果为:腰3、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腰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而XX3月30日XX市中心医院MR检查报告意见为:“视野内胸、腰、骶椎诸椎体信号减低”。“信号减低”只能说明检查部位有异常,而非骨折。市中心医院的MR检查结果与XX二院、中医院的检查结果明显不一致,存在冲突。法医鉴定仅根据现有材料并观察CT光片”,而不调取MR光片客观分析,即认定XX“腰3.4右侧横突骨折,为新鲜外伤”依据明显不足。进而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轻伤二级d ),将XX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可能错误。

对此,辩护人申请法庭对方XX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以确定方XX的腰3.4右侧横突是否确定无疑骨折。因为这事关本案罪与非罪的判定,事关被告人的自由和清白。

 四、本案审理的社会影响。

    检方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只看到形式上方XX的伤重于韩XX,而没有看到方XX的色胆包天,胆大妄为,非法骚扰欺负良家妇女肆无忌惮这一大前提。这一案件背后反映了一个原则的重大政治导向问题。一些地皮、恶棍乘留守妇女柔弱无助之际,欺人良善,极大的危害社会和谐、农村治安。对这些恶棍不严肃处理,不利于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不利于农村安定的治安秩序和环境的维护,不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

五、方XX因向被告人妻子郭XX发送恐吓、侮辱信息和殴打韩XX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但对方XX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未予追究,在此,提出刑事自诉,请求追究方XX非法侵宅罪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对夜闯民宅的不法之徒的不法侵害奋起反抗,既在情理之中,更属于正当防卫。同时,据以认定被告人够罪的法医鉴定所依赖的医院检查报告又存在冲突,不能确定无疑的的认定方XX腰椎横突骨折无疑。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均应宣告韩XX无罪。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韩XX的辩护人:李东  律师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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