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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因父母再婚而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被法院判决驳回

来源:刘远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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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明(化名)系张娟(化名)与李强(化名)的唯一子女。1998年李强(化名)去世,后张娟(化名)改嫁。现张娟(化名)生活条件恶化,需要李明(化名)尽赡养义务,但李明(化名)以张娟(化名)改嫁系其自己行为,他并不同意,现其养老问题需其自己解决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后张娟(化名)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明(化名)承担赡养义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

    《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刘远务律师释法: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女子是不能因父母再婚问题而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并且我国实行的是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这里所说的婚姻自由是保护所有人的,无论男女,无论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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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远务
  • 执业律所: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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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0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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