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时父母给女方的嫁妆,是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女方出嫁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其父母准备了家具、生活用品、金钱等作为女方嫁妆。结婚后,男女双方由于婚前认识不足,婚后生活后逐渐暴露了很多性格不合,最终双方只能离婚。但男方要求分割女方出嫁时的嫁妆,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刘远务律师释法: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女方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给付嫁妆的时间。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女方父母给女方的嫁妆,视为对女方婚前的个人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予分割的。如果办理了结婚手续之后,女方父母给女方的嫁妆,视为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予(除明确约定给女方一个例外),离婚时应该按照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的嫁妆系在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父母为女方置办的,按法律规定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