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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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与处理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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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及处理

 

个人不得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将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二、有关于非法经营罪处理的相关案例

 

程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程某受雇于“陈姓男子”(另案处理),在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从事卷烟制品经营活动。
2016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在本市江汉区红光小区洋河蓝色经典烟酒店内,以每条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李某2出售假冒伪劣香烟黄鹤楼(硬红)6条、中华(软)1条,收取李某2人民币共计700元。
2016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在本市江汉区红光小区洋河蓝色经典烟酒店内,向李某2出售假冒伪劣香烟黄鹤楼(硬红)14条、黄鹤楼(鸿运当头)2条,收取李某2人民币共计1,730元。
2016年5月25日22时,被告人程某在本市江岸区三眼桥简朴寨餐馆附近准备李某1显出售假冒伪劣香烟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假冒伪劣香烟黄鹤楼(硬1916大团结)28条、黄鹤楼(软1916珍藏15年)30条。同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程某承租的位于本市江岸区三眼桥四村202号一层一室出租屋内,现场查获程某存放在此的假冒伪劣香烟中华(软)、6号(硬)、黄鹤楼(硬金1916)等22个品牌香烟共计235条15盒。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24种品牌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共计人民币13.4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李某1显李某2利胡某培的证言;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检查(勘验)笔录案件移送函、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武汉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关于“5.25”违法经营卷烟一案中卷烟价值的认定、证明及情况说明、照片等书证;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程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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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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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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