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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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时保护事故现场并报警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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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报警?


2009年11日生效的《道路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或者按照交警指引就近到天津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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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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