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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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分手钱的大额支出到底能不能要回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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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恋爱的时候,男方总是为了博得女方的欢心,所以就通过最简单的方法也就是花钱去达到这一个目的,有的甚至是不惜花大额的红包在特殊的日子来博得女友的欢心,但这样的日子注定是不会长久的,在恋爱期间花的钱越多,分手之后就会越心痛,在分手之后,这个钱到底可不可以要回来呢?

分手以后以前送的财物到底能否要回,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般规定:

1、恋爱中正常花费,一般不予退还: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2、例外:一方亲友赠送给双方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则应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二)赠与物性质特殊的话,具体分析: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因收受财产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则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

(三)法律保护方面:所谓分手费等纠纷都是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结果,如果一定要通过法院解决,我国法律是没有相关规定的,也是不予保护的。

二、恋爱期间给的钱是什么性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道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回、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在恋爱期间的大额支出,到底能不能要回来,还要分情况,如果只是正常的花费的并不会退还,但是如果为订婚所支付的巨额财钱的这种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要回财产,因为恋爱期间给的钱一般都是属于赠与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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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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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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