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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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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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又擅自把房屋抵押出去,买方能解除合同吗?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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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月,张某李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张某购买李某位于石家庄市某区的房屋一套,张某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即付清全款,李某向张某交付了房屋,并约定了一周之内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第二天,李某在张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房屋作抵押,办理了一笔银行贷款。张某获悉后十分气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解除合同,李某返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根据该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出卖人在买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抵押给他人,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交付的房款及利息,并且还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同时,买方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就是说,本案中,张某可以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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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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