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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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濒临倒闭老板忽悠人加盟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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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饭店濒临倒闭老板忽悠人加盟 


2015年初,在朋友的建议下,高某在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开了一家“野味居”。由于资金不足,一切投资均靠外借。为了招引顾客,他还在饭店的招牌上喷了一个“虎头”标志,对外谎称自己注册了商标,饭店使用总店的配方,具有自己的独立知识产权。由于经营不善,几个月下来,资金就周转不开了,服务员的工资也发不出来。由于拖欠货款,供货方也中断了供货,讨债的人纷纷上门,饭店濒临倒闭。 
   
资金短缺,成了高某的心头大患。正在此时,一位叫王某的人,感觉“野味居”很好,想开一家分店。于是犯罪嫌疑人高某向王某介绍自己的“野味居”有很多人要加盟,如果王某加盟,他会转让“虎头”商标及配料,但需要加盟方缴纳加盟费8万元。 
   
2015年5月22日,被害人王某与高某签订加盟“野味居”合同,约定由“野味居”提供“虎头”注册商标及药料等专利技术,高某当场收取加盟费3万元,后又分两次收取加盟费3.5万元。但是这总共6.5万元的资金对高某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 
   
2015年6月,在收取王某加盟费后,高某关闭“野味居”饭店。王某意识到被骗后不断向高某追讨款项。高某被逼无奈,于2015年底,与王某签订还款协议,承认欠王某的所有款项为6.5万元,并约定分期付款的时间。但之后高某未按约定归还一分钱,并更换手机号躲藏起来。2016年4月,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观点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高某签订加盟合同的本意是打算借助王某的资金扭转经营状况,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后来未履行合同也是因为资金链断裂而不具备履约能力,所以本案应按照合同纠纷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涉嫌合同诈骗。在签订加盟合同时,高某根本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说高某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甚至可以说那是一份完全虚假的合同,并且在签订了真实的还款协议后,高某也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和还款诚意,由此可以推断高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另外,合同诈骗案件的表现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根本的,即犯罪嫌疑人一定是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款物之后拒不归还或无能力归还,并且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无能力归还款物的情况是可以预见或应该预见的,所以应按照涉嫌合同诈骗对高某追究法律责任。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相似之处: 
   
两者均是在民事交往过程中,都以合同形式出现并表现为对特定物的非法占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诈骗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不同之处: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两者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就是诈骗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以及实际行动中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努力。 
   
1、主观表现形式不同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关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纠纷中没有这一要件。合同诈骗的最后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占有后的财产转为他用或者自己挥霍,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由于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客观构成不同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是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为要件。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所列的条件,行为人实际上根本就不具备,这些只是欺骗当事人的,为的是让对方在合同上签字。在合同纠纷中,行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条件来欺骗对方,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行为人会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条件,虽然也有欺诈的行为,但较合同诈骗轻微得多。 
   
3、履行合同的态度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为其根本不具备履行能力,只是单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旦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便会销声匿迹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脱不履行合同,更不会归还财产或赔偿对方损失。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诚意和积极性,一旦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会愿意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综上,高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客观上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诱使对方当事人王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还款协议后,又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归还财产或赔偿损失,所以本案应以涉嫌合同诈骗追究高某的法律责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形式。在实际办案中,一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是否是无效合同,之后再判断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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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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