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员工既签了离职协议又拿了钱,结果公司还要赔钱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7
人浏览
员工既签了离职协议又拿了钱,结果公司还要赔钱。     实践中很多企业面对离职员工的通常做法是,与员工签订好 离职协议并支付员工相关费用。就以为万事大吉。无后顾之忧了。实际上很多时候并非如此。因为这一过种种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即使即签了协议又给了钱,最终还要赔钱。其实要明白这样的问题首先要明确解除协议的效力及所解决的争议事项涵盖范围问题。接下来,为大家说说这里面的门道。    青岛离职公司赔偿律师 青岛辞职经济赔偿纠纷 城阳公司开除经济赔偿 城阳员工辞职经济赔偿 城阳经济赔偿纠纷律师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解除协议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对双方有法律拘束力。    青岛离职公司赔偿律师 青岛辞职经济赔偿纠纷 城阳公司开除经济赔偿 城阳员工辞职经济赔偿 城阳经济赔偿纠纷律师    二、例外的问题    1、解除协议内容未涉及需要解决的所有争议,例如协议仅就经济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有的仅就工伤问题达成一致,有的仅就二倍工资问题达成一致。但是其他赔偿问题协议中并未涉及。所以劳动者就可以针对未涉及的内容继续提出诉讼。    2、解除协议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没有劳动者弃权条款或条款约定不当,协议中最好约定“双方之间所有基于劳动关系存在的权利义务全部清结,任何一方不得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这样即使还存在其他纠纷没有解决,也表明放弃了权利。    3、解除协议显失公平,很多时候解除协议签订后,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给的赔偿金额太少而反悔,要求按照法定标准补足。这种情形较多发生在工伤赔偿协议中。劳动者提出的理由经常是用人单位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一般而言,劳动者如果仅仅是因为经济窘迫而被迫签协议领钱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认定为胁迫所签解除协议。    青岛离职公司赔偿律师 青岛辞职经济赔偿纠纷 城阳公司开除经济赔偿 城阳员工辞职经济赔偿 城阳经济赔偿纠纷律师    三、单律师建议    为了有效解决双方纠纷,建议双方约定:“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包含可能存在的其他任何支付项目)ⅹ元,双方的权利义务终结,任何一方不再追究另一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任何责任”。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郭庆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庆梓律师咨询。
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律师
帮助过 44587人好评:9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街道口百脑汇群光中心写字楼270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44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
  • 地  址:
    街道口百脑汇群光中心写字楼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