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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来源:杨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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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杨勇军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这个问题。

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原则二 :自愿原则。《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

原则三: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B、射幸交易行为(所谓“射幸”,即“侥幸”,是碰运气的意思。):如赌石、买彩票等行为;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D、身份行为。如婚姻与收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等。 

原则四:诚信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要求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原则五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 ,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如赌博、遗弃、虐待老人、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均违反了这一原则。

原则六: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总则》确立的一项新的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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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勇军
  • 执业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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