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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务|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分析

来源:丁婷婷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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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律师解读

第一、情势变更区别于显示公平。情势变更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公平的,但在履行时合同时发生了重大不公平。

第二、情势变更发生原因是因为合同基础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又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故情势变更区别于商业风险,与不可抗力的区分又趋于模糊。
第三、适用情势变更有个前置程序,作为受有不利方负有再交涉义务。
第四、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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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婷婷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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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丁婷婷
  • 执业律所:广东博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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