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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姚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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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附:《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规定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将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原则性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某些情况下让非举债方承受了不公。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明确赌债、吸毒等违法借债不受法律保护。

该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不受法律保护。本人曾代理一起离婚案件,女方婚内瞒着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以女儿名义买房,随后,其与弟弟、哥哥、朋友串通制造多起债务,向男方称对外借债买房,要求男方承担债务。本人通过调查了解,女方弟弟、哥哥根本没有能力给女方借款,而女方的朋友在得知女方离婚后也不积极向男方主张债务,本人在审核女方提供的转账凭证及借据时,发现多处疑点,向法庭陈列,观点获法庭认可。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伪造债务,不应当受法律保护。

今后,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时,不再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原24条规定“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债务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过是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之间,对婚姻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又以各自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并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其他情况,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要有足够的证据。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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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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