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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上一年度”怎么理解?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6 浏览量:0

一、“上一年度”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二、“上一年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歧义

为什么会产生“上一年度”的理解偏差,这是由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张义律师代理的众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医疗纠纷案件,由于医疗纠纷涉及的医疗损害鉴定时间较长,再加之近年来饱受疫情影响,较为复杂的医疗案件经常有跨年进行审理的,而且这类的案件涉及证据交换、鉴材质证、赔偿数额等多个环节法院经常安排多次开庭,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到底以哪次辩论为准:对于侵权人而言,一般都主张按照第一次法庭辩论为准,对于被侵权人而言,则一般主张按照最后一次法庭辩论为准。

三、“上一年度”的法律适用

张义律师认为,“一审辩论终结时”应当以首次立案时的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依据,理由如下:第一,我国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原则为“损失填平”原则,不能因为经济发展而进行获利。第二,民事诉讼程序还是需要尽量保持稳定,采用首次立案第一次开庭辩论的方式,能够尽可能的将赔偿数据固定下来,也能够兼顾被侵权人的合法所得权益。第三,如果不采用上述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会造成被侵权人为了增加赔偿基数,随意增加开庭次数,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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