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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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的无固定期限限制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3-12 浏览量:0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无固定期限限制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它的特殊表现在《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专门放在了第五章“特别规定”的第二节内,而特别规定章节内的集体合同、劳动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适用的法条是本章内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三、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司法实践处理
根据案例检索及地方法院的指导性意见文件,北京、广东对于劳务派遣的无固定期限是支持的,江苏、上海则不支持,各地司法实践对于这一问题尚未统一。
笔者认为,由于劳务派遣和普通劳动合同用人用工形式不一样,普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同一的,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满足特定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长期为单位服务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分开的,在无接收单位时,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薪酬待遇等情况也与普通劳动者不同,是以最低工资为标准进行发放,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不与劳动者建立紧密的关系,也不直接享有劳动者产生的劳动价值,并且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结构而言,劳务派遣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用工,因此不应适用无固定期限的限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