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修志律师

董修志

律师
服务地区:吉林-长春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医疗损害责任之法医学鉴定

来源:董修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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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律师生涯中,办了不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给医方担任过代理人,也给患方担任过代理人。亲历了这方面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演变过程,因此在办案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也很多。本文简谈律师接患方委托代理人时,关于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

 一、我律师是法律工作者,而不是医务工作者,作为律师根本就确定不了,案件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等等,即便有个别的涉及到简单的医疗过错的案件,凭借我初浅的医学知识,能确定,但根据诉讼程序,也不可能被法院采信接受。律师接到案件后,首先应该考虑、遇到的就是司法鉴定问题。司法鉴定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环节。

二、实践中律师接受受害人的委托法鉴定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起诉前受害方单方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第一种是受害人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由双方共同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我在从业之初办理这类案件时,我采用的是第二种办法。即在到法院立案之前,根据我的人脉,先向医学专家咨询,根据咨询结果写起诉状起诉,法院立案以后,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我当时的考虑是,鉴定得花鉴定费用。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对方提出异议,还得从新鉴定,增加委托人诉讼负担。经过一段时间的办案实践,我发现采取这种办法有弊端:法医学鉴定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科学性非常强问题,大多数鉴定,都得经过专家会诊,只是一名专家给我的咨询就不一定准确和全面,随之而来的是我写的起诉状,也就不可能准确和全面。待诉讼过程中法医学鉴定出来以后,诉讼请求需要变更,事实与理由需要调整,虽然法律程序允许,但案子办得拖泥带水,把自己搞得手忙脚乱。有的时候如果处理不好,办案法官不满意,委托人不满意,致使代理人很被动。

在总结上述教训基础上,我开始尝试采用第一种办法,诉前单方先进行法医学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以后,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写起诉状,这样整个诉讼就顺畅多了。采用这种方会不会增加委托人,不会的。如果单方鉴定都是正确的,医方即便提出重新鉴定,两个鉴定结果是基本一样的,患方所花的鉴定费,应该一方负担。因此在以后的办案中,我都是先鉴定后起诉。

三、关于需要鉴定的项目问题。患方单方委托鉴定,应为涉及到鉴定费,通常鉴定机构征求委托鉴定人的意见。如果不应该做的项目,做了鉴定,花了鉴定费,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应该做的没做,丢向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的保护。因此律师应该与鉴定沟通,准确确定鉴定项目。试举一例:在我代理一起案件中,患者到医院就医以前,经医院诊断患有“发育异常性双侧髋关节病”,医院在实施“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出现严重感染,院方承担主要责任。鉴定机构征求我的意见,是否做“残疾等级”鉴定?我问患者以前患有的“发育异常性双侧髋关节病”能否构成残疾,鉴定人回答我构成残疾。我又问能不能做出手术前残疾程度,比手术后的残疾程度轻,两者相差几级。鉴定人告诉我做不出来。我向委托人说明利害,同意不做。

四、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患方向法院提交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医方都会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首先必须明确患方提出的鉴定,与医方提出的鉴定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医方提出的鉴定事项一旦被法院认可,就应当视为昰医患双方对鉴定事项的认可,是双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如果在对患方提交的鉴定在质证时出现纰漏,新的鉴定作出后,想推翻那就可就难了。因此,要特别抓住以下几的关键环节。第一、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第二,在开庭以前必须到法院复印医方的从新鉴定申请书,与鉴定人详细分析以避免开庭时手忙脚乱。第三、必须知道法院确定的鉴定项目。看法院确定的鉴定项目,与我方的鉴定项目有什么不同,有没有丟项,然后向法院提出我方的请求事实与理由。这是原则问题,绝不能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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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董修志
  • 执业律所: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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