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修志律师

董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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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吉林-长春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是解除合同还是确认担保合同的效力?

来源:董修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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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2018年某年某月在某某某市花30万元买王某二手房一套,该房系按揭房,王某已交首付款月供8万元,尚欠银行贷款22万元。某日买房人张某某和他两个姐姐,与买房人王某共同到某银行营业大厅,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22万元交给了王某,然后王某到银行窗口用张某交给他的22万元现金全部结清了房屋贷款。当日买房人王某将房屋交给了买房人张某某。事后买房人张某某催促王某协助其到产权处更名过户,王某一再推脱后失联。王某觉得内种可能有诈,到产权处查该房屋档案发现,盖房已被张某抵押给某小贷公司。

律师事务所接受买房人委托以后,如何办这起案件,律师们的意见分歧很大:

第一种观点:担保合同是有效的,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查封该房。如果王某还了小担公司贷款,房屋可以保住。如果王某不还小贷公司贷款,小贷公司起诉王某,张某某申请法院执行房屋拍卖房款小贷公司执行后的剩余部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买房人王某已构成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抓捕王某。

第三种观点:按兵不动,拭目以待,小贷公司一旦起诉王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主张王某与小贷公司借款担保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说王某与小贷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呢?《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项: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简而言之,本案的房屋是有争议的财产,并且此项规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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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董修志
  • 执业律所: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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