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离婚怎么离--平湖离婚律师
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离婚,不会的可以委托律师哦。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协议离婚怎么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
我省内地居民结婚和离婚登记实行全省通办,即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或者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整个程序由同一家婚姻登记机关完成。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持
①结婚证;
②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证件和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详见下方备注);
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持
①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证件和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详见下方备注);
②《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十日计算方法: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持
①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债权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具体格式见最下方参考式样),一式三份,要求用A4纸电脑打印;
②结婚证原件(双方结婚证遗失,当事人可持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部门出具的婚姻档案证明办理);
③照片: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的彩照,长×宽3.5×5.3cm(照片自备);
④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证件和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详见下方备注);
⑤《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到原受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三十日计算方法: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范》第五十八条至五十九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备注: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有效身份证件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一)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没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还应同时提供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本项所述复印件均须加盖集体户口簿管理单位印章。
(二)当事人不能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居民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四)居民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居民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证件。
(五)居民身份证与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有不一致的,应当先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并换领证件,再办理结婚登记。
居民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居民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
(六)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登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无法提供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的婚姻状况。
(七)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本人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八)离婚后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通过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系统能够共享获取到离婚证电子证照(符合《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离婚证》标准),经本人确认无误的,可以作为离婚证明材料存档(当事人已恢复婚姻关系的除外)。
二、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现役军人一方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户口簿;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凭证。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或部队更正。
三、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的,可以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