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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例:养生馆内从事肠道水疗医疗保健,致人直肠穿孔九级伤残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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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告人在x化妆品店给被害人张某做肠道水疗时,被害人张某当场发生不适,后被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直肠穿孔。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从事医疗保健活动,致人重伤后果、九级伤残,情节严重。2019年9月6日,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关键词】刑事诉讼,肠道水疗,医疗保健,非法行医罪,直肠穿孔

一.引言

非法从事肠道水疗医疗保健,致人直肠穿孔九级伤残,构成非法行医罪。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陈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X0322刑初259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医务人员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在x化妆品店、x保健养生馆内为他人做肠道水疗。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x化妆品店给被害人张某做肠道水疗时,被害人张某当场发生不适,后被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直肠穿孔。

(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病历,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诉讼代理人也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伤害,请求依法判处。

(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今后不再因此事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从事医疗保健活动,致人重伤后果、九级伤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为打击犯罪,维护医疗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2019年9月6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四.讨论

(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市女子看守所。公诉机关x省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19〕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被告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被告人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初犯、有悔罪表现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建议适用缓刑。

(三)鉴定意见:2019年5月13日,经司法鉴定,肠道水疗与被害人张某直肠穿孔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张某直肠穿孔经手术治疗已构成重伤二级。2019年6月19日,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状结肠部分切除构成九级伤残。

(四)法院观点: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虽在行政机关调查期间主动配合,但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是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不具有投案的行为,故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x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参考资料】1.医疗事故罪:身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做皮试直接输入头孢曲松钠,致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2.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3.医疗事故罪:中医专业医生行外科手术,对畸形变异肾脏缺乏认识,误将马蹄肾全部切除。4.医疗事故罪:医生未对孕妇进行必要的术前检查,擅自实施清宫终止妊娠手术,导致孕妇大出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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