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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对信息公开要求到档案室查询,答复函无法律依据被撤销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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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9年1月28日原告5人就有关集体土地的征地批复等有关政府信息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xx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被告的答复函要求原告到该局档案室查询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却没有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或者引用具体法律条文,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关键词】征收拆迁,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法律依据,撤销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对信息公开要求到档案室查询,答复函无法律依据被撤销。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江某洲、江某荣等诉xx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7101行初431号”。

二.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8日原告5人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因xx市新材料化工基地xx项目征收xx大道以西,xx化工以东,xx高速以北的xx镇xx村集体土地的征地批复及对应的勘测定界图、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有关政府信息。被告于次日签收。被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原告5人作出答复《函》,答复原告5人可以在2019年3月8日前按规定去被告档案室查询。原告5人对被告的答复函不服,遂诉至法院。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xx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被告的答复函要求原告到该局档案室查询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却没有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或者引用具体法律条文,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2019年4月25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2月25日针对原告江某洲、江某荣、江某、江某福、江某水等作出的答复《函》;责令被告xx市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2月22日前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答复,被告答复超出法定期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提供书面文件,而被告答复原告5人可以去被告档案室查询。该答复违法。综上,被告答复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答辩意见:2019年2月13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告申请要求公开因xx市新材料化工基地xx项目征收xx大道以西,xx化工以东,xx高速以北的xx镇xx村集体土地的相应集体土地征收政府信息材料。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分别作出了答复,并送达了原告,明确告知了其可以来被告七楼档案室查询。因此被告的答复函事实清楚,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给予有力支持。3.征收拆迁:国有出让土地已停建五年,收回该地使用权决定合法有效。4.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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