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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腹痛患者诊断为肠梗阻,需鉴别诊断不典型心绞痛或心梗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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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5月4日,原告的亲属李某因上腹不适到被告处就诊并住院,入院诊断为肠梗阻。2018年5月5日,李某死亡。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学技术规范谨慎操作,腹痛要排除不典型心绞痛或心梗。2019年4月28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xx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李某某、李秀琨、李凯、李秀琼、李秀琰各项损失共计302556.2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腹痛,肠梗阻,心绞痛

一.引言

腹痛患者诊断为肠梗阻,需鉴别诊断不典型心绞痛或心梗,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陈某某、李某某等与xx市xx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281民初10131号”。

二.基本案情

2018年5月4日,原告的亲属李某因上腹不适到被告处就诊并住院,入院诊断为:1.肠梗阻;2.直肠占位;3.胆囊炎。2018年5月5日,李某死亡。

三.裁判结果

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学技术规范谨慎操作。如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系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被告虽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综合本案案情及原告所遭受的痛苦,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对其医疗行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2019年4月28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xx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李某某、李秀琨、李凯、李秀琼、李秀琰各项损失共计302556.2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2018年5月4日,原告的亲属李某因上腹疼痛到被告消化内科就诊,诊断为肠梗阻,医院建议住院治疗,原告李秀琼为李某办理住院手续,住在胃肠外科。被告对李某进行治疗时,严重不负责任,在患者出现腹部剧烈疼痛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延误了患者的宝贵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利,特向法院起诉。

(二)医方辩称:首先对于本案患者的去世表示同情。病程记录完成时限要求入院8小时内完成,书写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要针对疾病重点记录阳性相关体征,与临床表现相似疾病相鉴别,特别是腹部疾病,本例医院已对此进行详细记录。虽无相关心肺查体记录但医院对患者进行了严格查体,因患者心肺并无阳性体征故未做记载。患者最终去世考虑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比较大,原告死亡与被告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医疗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在xx市xx中心医院接受诊疗过程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此过错与李某死亡这一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程是主要原因力,参与度为75%-85%。

(四)法院观点:腹痛要排除不典型心绞痛或心梗,这是常识,肠梗阻常因合并心功不全而致不良后果或死亡这也是常识,入院检查应行心电图也是常识和常规,被告强调“无时限性要求”而不行心电图检查,实属不妥;连续注射“杜冷丁”止痛,能掩盖肠梗阻病情发展的病状,这是低年资住院医师都明白的道理,所以应慎重使用,被告没有说明连续注射杜冷丁的原因、用意、效果等。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脑膜瘤术后未及时纠正低血钾导致患者因心力衰竭而死亡。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输卵管异位妊娠误诊为月经不调治疗,致患者失血性休克。4.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12号:病历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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