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梁波

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征地拆迁,医疗纠纷,综合

征收拆迁:可参照涉案房屋所在地二手住房交易均价,确定房屋价值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9
人浏览

【摘要】原告的房屋被xx区政府组织的人员拆除。本院决定参照涉案房屋所在地即xx市xx区二手住房的交易均价确定涉案房屋价值,即可保证原告就涉案房屋得到足额补偿。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原告苏某某房屋损失、室内物品损失、附属物损失合计380344.13元。

【关键词】征收拆迁,补偿协议,行政诉讼,确认违法,补偿责任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可参照涉案房屋所在地二手住房的交易均价确定房屋价值,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苏某某与xx市xx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判决书(2018)xxx行赔初xxx号”。

二.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6日,被告xx区政府作出xx政(2017)x号《关于对xx古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五期工程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被告对原告涉案房屋作出了房屋信息采集表,该信息采集表显示,原告苏某某涉案房屋用途为住宅,结构为砖木和砖混,砖木面积为65平方米,砖混面积为8.25平方米。2018年9月26日,原告的房屋被xx区政府组织的人员拆除。截至目前,被告未与原告达成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未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对原告进行补偿。

三.裁判结果

(一)原告苏某某涉案房屋位于xx古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五期工程的征收范围内,被告xx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被本院判决确认违法,其依法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因涉案房屋已经被征收且完全拆除,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与必要,在标的物已灭失,缺少估价必要材料的情形下,房地产评估机构无法通过评估确定涉案房屋价值。原告苏某某在起诉状已经通过诉讼请求明确表示要求货币补偿,本院按照货币方式计算其直接损失。

(二)被告xx区政府未对原告苏某某涉案房屋进行委托评估,且因被告的拆除行为造成原告房屋毁损,参照原告房屋的建筑年代、坐落位置等因素,本院决定参照涉案房屋所在地即xx市xx区二手住房的交易均价确定涉案房屋价值,即可保证原告就涉案房屋得到足额补偿。

(三)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原告苏某某房屋损失、室内物品损失、附属物损失合计380344.13元。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苏某某在北环西路水利局施工队墙西侧拥有房屋一处。2017年3月26日,被告xx区政府作出了xx政(2017)x号《关于对xx古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五期工程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因被告的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不合理,原告未与其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8年9月26日,原告发现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拆除,屋内物品损失殆尽。原告认为,据被告此前发布的征收决定,应当首先推定被告实施了拆除行为。被告的拆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二)答辩意见:原告房屋位于xx古城改造四期五期征收范围内,该区域房屋的征收事关改造的顺利实施,事关xx历史文化古城的保护性修复。被告与原告多次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因原告的补偿要求与被告的补偿方案有差距,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在对原告附近的房屋拆除时,原告的房屋并不在拆除范围内,原告房屋被拆除系拆迁公司误拆所致。被告同意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对原告进行补偿。

(三)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影像资料系被告工作人员进入原告宅院进行拍摄,告在拆除房屋前拍摄的视频可证明被告并非误拆,而是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因此被告误拆的观点不成立。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给予有力支持。2.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3.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

【作者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以上内容由梁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梁波律师咨询。
梁波律师
梁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85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水乡花园5-1304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梁波
  • 执业律所: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49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水乡花园5-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