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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能对摔伤患者及时诊断骨折,因误诊而贻误最佳治疗期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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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告迟延11天后才做出正确诊断,应为误诊,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因其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张某的损失合计6821.56元;后续治疗费按实际发生另行主张。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误诊,骨折

一.引言

未能对摔伤患者及时诊断骨折,因误诊而贻误最佳治疗期,从而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张某与x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xxxx民初xxxx号”。

二.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日,原告因骑自行车摔倒致右胳膊肘受伤,汪某带原告去被告医院就医。被告对原告拍片后诊断为,右关节及周围骨结构未见明显异常。后诊断为右肘关节挫伤,并开处方让原告自行购药回家。原告回家后因疼痛难忍,于4月4日再次去被告处就医,被告知没事,并让原告过些天再来。原告回家后发现,右胳膊不消肿且已变形,于4月13日再次去被告处就医,经再次拍片,被告知有事,经xx医院会诊为右肘关节骨折。4月15日,被告请专家在被告处给原告做了手术。

三.裁判结果

被告迟延11天后才做出正确诊断,应为误诊,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19年2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因其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张某的损失合计6821.56元;后续治疗费按实际发生另行主张。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在给原告第一次拍片时,原告已骨折,但报告中未显示骨折,贻误了原告的最佳治疗期。原告受伤半个月后,被告才实施手术,给原告造成二次伤害。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二)医方辩称:我院不存在着过错,也没有耽误原告最佳治疗期限。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不存在着侵权行为。原告是因骑自行车摔倒后受伤,并非由我院造成。产生的各项费用均是原发疾病所致。我院不承担任何费用,同时对已垫付的医疗费用我院保留诉权。

(三)医疗鉴定意见: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医疗过错对预后有一定影响,与治疗后果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后续治疗费目前为理疗费用,约需5000.00元,如将来右侧肱骨发育受影响,应按实际发生情况确定下一步治疗所需后续治疗费用。

(四)法院观点:被告的医疗过错对预后有一定影响,与治疗后果有因果关系,对该部分损失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被告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反诉,不予审理。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心脏手术后持续高热未行细菌血培养,导致患儿死于多脏器感染。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疗纠纷:晚期乳腺癌患者诊疗有过错,肺转移误诊为上呼吸道感染。

【作者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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