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刑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其一,没收的是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之所以没收犯罪分子个人财产是因为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原则,不因犯罪分子个人犯罪行为而导致其家人被牵连受累。那么没收罪犯的财产的正当依据是因为刑罚是对犯罪分子合法权益的剥夺,在现在刑罚体系中,自由、生命等都可以作为刑罚被剥夺的对象,那么犯罪分子的财产也不例外。

其二,没收的是犯罪分子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不是没收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犯罪工具等。因为没收财产属于刑罚,刑罚具有惩罚性,如果没收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则不具有惩罚性,因为非法所得是犯罪分子不应有的财产。因此,要达到刑罚的要求就要没收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合法财产的“合法性”是要推定的,要去界定犯罪分子的财产与犯罪行为是否有关联,如果这种财产参与到了犯罪,则是特别没收,不是这里的合法财产。

其三,没收财产应该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在没收犯罪分子财产时,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用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因此在没收财产的时候,不能不考虑人文关怀而只在乎打击犯罪,穷尽犯罪人的财产。

其四,没收财产刑要严格依法适用,在我们国家,只有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有权适用没收财产刑,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没收财产刑只有在刑法规定的罪名中可以适用。

其五,没收财产具有国家强制性。没收财产刑不以犯罪分子的意志为转移,不管犯罪分子是否愿意被没收财产,只要其犯罪行为符合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条件,法院就可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