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与珠海市居民离婚登记
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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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台湾居民与珠海市居民离婚登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 三、受理机构:珠海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 四、决定机构:珠海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 五、办理条件:1、一方常住户口为珠海市;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双方对子女、财产及债务达成一致协议;5、结婚登记是在国内办理的;6、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 1、内地居民:(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有效临时身份证);(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凭集体户口簿内首页地址卡与本人的户口卡片复印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用A4纸) 2、台湾居民:(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必须在登记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背景为红色或蓝色)。 七、办理程序: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填写声明书)→审查(登记员填写审查表)→登记(交纳工本费)→颁发《离婚证》。 八、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九、收费情况:《离婚证》工本费每对9元。 十、收费依据: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2001〕523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7号。 十一、表格下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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