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子女“非亲生”,能否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
田某(男)与郭某(女)2014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后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6月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郭某抚养,田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300元。后田某怀疑女儿并非其亲生,于是询问郭某,郭某承认了这一事实。2015年6月底,经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田某某为田某的生物学父亲。于是田某以女儿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女儿无亲子关系。法院于2015年7月6日判决认定田某与其女儿无亲子关系。
2015年9月6日,田某以郭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郭某返还抚养费8万元,给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郭某某辩称: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对其女儿无抚养义务,田某要求郭某给付因抚养女儿所发生的费用,请求合理,应予支持。田某某实际抚养田某近二十年,在确认某并非其亲生女儿后,不可避免地会给其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其主张的要求郭某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1)郭某给付田某因抚养女儿所发生的费用8万元;(2)郭某给付田某精神抚慰2万元。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律师寄语:
在我国的文化和人情中,子女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家族血脉的传承,精神的寄托。本案中,郭某某与田某某婚后仅有一女,可想当田某发现女儿不是其亲生时,精神上必然会受到一定伤害,所以法院依法支持了田某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关于抚养费,田某并非女儿的亲生父亲,对女儿没有抚养义务,故其不应当支付抚养费。
这起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我们想通过这个案例告诉大家,如果想要结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将自己的过去最大限度的告知对方。隐瞒不是解决事情的方法,给对方带来伤害的同时,自己还会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