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旺律师

张永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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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征地拆迁,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遭受家暴,离婚后能否再主张因家暴造成的损失?

来源:张永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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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陈某(男)201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关系比较紧张,陈某大男子主义凸显,从2015年1月起经常殴打李某。同年11月24日,再次殴打李某,李某头部被打伤,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陈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李某因伤在市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10,969.75元。康复后,李某坚决要求离婚,并于同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

原告李某诉称:离婚后,双方就被伤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李某医疗费10,969.75元、误工费798.5元、伙食补助费1050元,合计12818.25元。

被告陈某辩称:打架时双方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时李某也负有一定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某将李某殴打,其违

法事实经公安机关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陈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权,应对其侵权行为给李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主张医药费

10969.75元,陈某应当予以赔偿;李某主张伙食补助费1050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李某主张误工费798.5元,其提交误工损失证明足以证实其实际的误工损失,故对该项诉求予以支持。因本案侵权事实及住院花费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李某花费的医疗费用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支出,对此陈某应赔偿一半,即5485元,李某虽主张住院费是向亲属借的,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不予采信。鉴于上述情况法院,判决陈某十日内赔偿李某医药费、误工费共计5485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

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

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

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的,不予支持。

律师寄语:

常见的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分为两种:一是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

直接暴力方式的家庭暴力;二是以谩骂、恐吓等非直接暴力方式的家庭暴力。直接暴力方式的家庭暴力不要求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严重性,不要求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即使只有一次也可能构成家庭暴力。

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

婚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实质是婚内侵权。针对此类案件,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应首先区分是否已办理离婚手续,包括协议离婚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判决离婚及无效或被撤销的。如未办理离婚手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为离婚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没有在离婚时提出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是协议离婚的,需要看是否在协议中已明确放弃该项赔偿,如有,一般要遵守意思自治原则,除非能够证明该协议是在胁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

发生家庭暴力时很多当事人因为生气、委屈等情绪影响,不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也给后期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发生家庭暴力时,我们建议受害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报警、逃往有摄像头的公共场所、向(村)居委会求助等;

2.发生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对受伤部位拍照,去医院治疗,保存病历;

3.在和施暴方聊天时注意取证,施暴方道歉时可要求其写下保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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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永旺
  • 执业律所: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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